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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椒直播戶發(fā)布高度危險性視頻導致男子墜亡 花椒直播賠3萬

來源于:維度女性網2019-05-22 13:01編輯:songxiaofan

網絡社會內,幾乎每一個網民都有接觸到一個或是多個直播平臺!你可曾是花椒直播的忠實觀眾和用戶?據最新報道得知,2017年11月8日,因花椒直播戶發(fā)布高度危險性視頻導致一男子爬到高樓上不幸墜亡,為此,花椒直播被告上法庭,近日該案件宣判,花椒直播被判賠3萬!

原告何某訴稱,本案所涉案外人吳永寧(何某之子)曾在浙江橫店影視城擔任演員。從2017年開始,其在被告旗下的網絡平臺“花椒直播”等各大主流網絡平臺發(fā)布大量徒手攀爬高樓等高度危險性視頻,總瀏覽量超過3億人次,因此擁有了上百萬粉絲,成為了網絡名人。2017年11月8日,吳永寧在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時,失手墜落身亡。

原告何某認為,被告密境和風公司明知吳永寧發(fā)布的視頻都是冒著生命危險拍攝的,其拍攝過程中很可能會發(fā)生意外,但被告為了提高其網絡平臺的知名度、美譽度、用戶的參與度、活躍度等,從而獲取更大的盈利,未對吳永寧的行為予以告誡和制止,也未對其發(fā)布的危險視頻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被告是公共網絡空間管理人,其沒有對吳永寧盡到安全提示、安全保障的義務。且吳永寧墜亡時,正處于和“花椒直播”的簽約期內,被告對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動和因果關系,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與墜亡無因果關系

被告密境和風公司辯稱,首先,“花椒直播”平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行為并不具有在現實空間侵犯吳永寧人身權的可能性,不是侵權行為;其次,吳永寧上傳的視頻內容非法律法規(guī)禁止內容,被告沒有應當處理的法定義務,不作處理不具違法性。此外,被告與吳永寧之間就“花椒直播”軟件新版本的推廣合作不是加害行為,被告未指令其做超出其挑戰(zhàn)能力或不擅長的挑戰(zhàn)項目。被告前述行為與吳永寧墜亡不具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密境和風公司還稱,被告未參與其挑戰(zhàn)行為,且吳永寧從事極限挑戰(zhàn)的目的未必是為了獲得報酬。即使被告不做前述行為也不能避免吳永寧繼續(xù)從事極限挑戰(zhàn)從而致其墜亡。吳永寧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極限挑戰(zhàn)聲名鵲起,應認為其具有一定極限挑戰(zhàn)的能力,被告并非明知或應知吳永寧不具備挑戰(zhàn)能力而要求或放任他挑戰(zhàn),不具有主觀侵權過錯。

法院: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有安全保障義務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花椒直播”平臺作為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所屬的花椒直播平臺是公共場所在網絡空間的具體表現形態(tài),具有公共場所的社會屬性,且該平臺具有盈利性,與吳永寧共同分享了打賞收益,理應對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結合本案,被告應對吳永寧上傳的視頻進行審查,但同時應該指出,被告的這種審查義務應是在明知或應知吳永寧上傳的視頻內容可能具有危險性,并可能會產生風險的情況下進行的“被動式”審查,而非主動審查義務,否則會苛以平臺過重的審查義務,造成過高的運營成本,不利于行業(yè)發(fā)展。

吳永寧上傳“花椒直播”平臺的視頻大部分為高空危險視頻,其攀爬及表演高空危險動作過程中未穿戴防護設備,亦缺乏相應的安全保障。被告曾經邀請吳永寧參與代言活動,可見其對吳永寧拍攝視頻內容的危險性是明知的,對可能造成的危險結果也是可以預測的。但被告未對吳永寧上傳的危險視頻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花椒直播”平臺為吳永寧上傳危險視頻提供通道,平臺為借助吳永寧的知名度進行宣傳,還曾請其拍攝相關視頻作推廣活動并支付了其酬勞,故被告平臺對其持續(xù)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應認為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導致吳永寧墜亡的誘導性因素,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因吳永寧拍攝的視頻內容的危險性是明顯可見的,其可能造成的危險結果,也是可以預測的,被告對此是應知,應注意的。但被告未采取斷開鏈接等措施,也未對吳進行安全提示,故對吳墜亡存在過錯。

據此,被告應當賠償一定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費用。

北京互聯網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應該對吳永寧的墜亡承擔相應的網絡侵權責任,但吳永寧本人應對其死亡承擔最主要的責任,被告對吳永寧的死亡所承擔的責任是次要且輕微的,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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